有关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有关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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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将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按照“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重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各科室、大队、监测站。

  三、公开内容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发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发布主要河流水质监测情况,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公开全市环境质量年报信息,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结果等。

  2.推进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等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3.排污许可、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审核、午夜间施工审批等行政许可信息。

  4.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信息。

  5.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流程、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命令等行政处罚信息。

  6.水、气、固废、噪声、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7.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相关信息。

  8.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展信息。

  9.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准确把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及时办理县政府信箱、网上咨询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并将办理结果予以公开。

  (二)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信息流转机制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科室分管领导为该科室政务公开的保密和政策审查第一责任人。

  (二)局各相关科室、大站、监测站队应当按照信息要求,及时公开工作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进行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办公室组织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交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不能公开的在规定时限内要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大队、监测站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及时公开的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