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1、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20元,初核稿人罚款40元;
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50元,初核稿人罚款100元。

2、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10元,初核稿人罚款20元;
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40元,初核稿人罚款60元;
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80元,初核稿人罚款120元。

 3、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以下同);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4、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待岗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6、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
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待岗三个月;
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2000元,待岗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7、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8、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9、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待岗三个月;
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

10、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11、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