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资助【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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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广东省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高中阶段免除学杂费
  普通高中: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对在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三类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即对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即农村五保)、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学生免学杂费
  (不含住宿费,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该政策,下同)(其中东莞市户籍的低保户和五保户普通高中学生不分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均免学杂费,非东莞市户籍的低保户和五保户普通高中学生只有农业户籍可免学杂费)。
  其中,对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这“三类学生”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杂费;对在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这“三类学生”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
  若民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低于上述减免标准的,则按学校的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杂费。
  我市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普通高中学校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具体要求仍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及课本费政策的通知》(东教基函〔2015〕14号)规定执行,即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对残疾学生免收全部学杂费,
  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残疾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500元标准减免学杂费,若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低于上述减免标准的,则按学校的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杂费。
  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对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学杂费政策(不含住宿费,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该政策,下同)。
  其中,对公办中职学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困难户学生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杂费;对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困难户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500元标准减免学杂费,
  若民办中职学校学杂费标准低于上述减免标准的,则按学校的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杂费。
  (二)生活费补助
  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就读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生活补助(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若已享受我市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生活费补助;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一、二、三年级,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广东户籍建档立卡的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
  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
  二、对象认定
  建档立卡学生认定以扶贫部门颁发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薄》为依据;普通高中的低保和五保学生认定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五保供养证》为依据;
  普通高中残疾学生认定以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依据。
  三、登记时间
  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开始办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登记手续,每学年登记一次。
  为便于符合条件的高一新生及时了解和享受减免学杂费政策,高中阶段学校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附上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的有关工作指引和《东莞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登记表》,
  告知新生在注册期间提交《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其余年级在秋季开学开始接受登记,学生登记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四、办理程序
  学生(家长)规范填写好《登记表》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校(高中新生在注册期间,其余学生在9月20号前),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中,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符合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纳入中职教育免学费范围,填报《登记表》时只需选择“生活费补助”选项,
  但仍需继续按照我市中职教育免学费的相关文件和《东莞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指引》要求申请减免学费,填报《东莞市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或《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学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并经公示后,将补助对象的《登记表》和证明材料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技工学校上报市人力资源局),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局)进一步核实。
  镇(街、园区)宣教办(局)要于10月10日前收齐所属学校报送的材料,并将《东莞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登记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直接报送至市教育局,
  技工学校上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局),经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局)反馈给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和学校,由学校将资助对象的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将资助对象的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五、补助资金发放
  (一)高中阶段免学杂费
  1.高中阶段减免学杂费。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对初审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全部学杂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经许可的学年收费标准减去相应的免学杂费标准后的差额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其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学期收费,每学期减收贫困学生1250元、残疾学生1750元;民办中职学校按学年收费,每学年减收贫困学生3500元。
  在学校核验、公示、市镇两级教育部门审核中没有通过的学生,需向学校补交学杂费。
  2.资金拨付。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大生均拨款机制,学校免收的学杂费不再另行划拨给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减免学杂费的部分,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会同财政部门把补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学校。
  (二)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
  经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核定各校所需的补助资金后,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款项划拨给相关学校。
  各学校通过收集的相关学生(或家长)开设的银行帐号(或高中资助卡和中职资助卡)发放生活费补助,并做好签领工作。
  六、资料归档
  学校要完善学生助学档案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及时全面地整理学生助学的所有材料,并做好有关学生资助档案的归档工作,把资助名单、学生填报的《登记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名单公示情况、签认表(附件10)、
  发放相关补助资金的银行清单等资助材料按学年分盒存档备查。
  七、财政分担比例
  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 “三类学生”所需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担60%,市财政**担40%;普通高中残疾学生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仍按照以前规定不变。
  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已执行的免学费原分担比例不变。
  生活费补助:省级财政**担60%,市镇两级财政**担余下的40%。
  在市镇两级**担的经费中,按二级办学经费分担机制分担:高中阶段和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生活费补助全部由市财政**担;镇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担,
  初中阶段学生所需的补助资金市财政**担90%,镇街财政**担10%,小学阶段学生所需的补助资金全部由镇街财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