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管部门,我们在加大药品市场监管力度的同时,应该充分重视涉药单位自身的利益。“以人为本”这是我们一直奉行的监管理念,怎样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坚持“以人为本”的药品监管理念,就是要把最广大的监管相对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进行药品监管工作的各项改革和决策时,首先务必考虑绝大多数监管相对人的承受能力,善于从政策取向上找准不同类型的监管相对人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特别是要着重维护困难的药品监管相对人的群体利益,同时也要体现最广大药品监管相对人的共同利益。这是关系到整个国家药品监管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以人为本”在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体现,从大的方面来讲,有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gmp(gsp)证书的发证以及对违法涉药单位的处罚尺度等问题,这都是涉及广大药品监管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决策起来必须慎之又慎;
从小的方面来讲,我们在日常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每一项决策都与监管相对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更好的落实我们“以人为本”的药品监管理念,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1、农忙季节,除群众举报外,应不检查或尽量少检查农村卫生所和乡村药店;

2、在诊所就诊的患者和在药店购药的顾客较多时,应不进行检查;

3、在涉药单位事前没有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培训和告知的情况下,应重检查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4、对检查出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该在无顾客的情况下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每季度召开一次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例会,通报本季度检查情况,把涉嫌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6、对于涉及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应严厉处罚,对于非药品质量问题的违规行为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总之,“以人为本”的药品监管理念,强调的是在监督的基础上,构建行政执法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除个别严重制售假劣者应给予严惩外,对绝大多数企业或个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把“帮、促”作为目的,真正达到我们检查时,相对人不逃避,不害怕进而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执法工作向着和谐、顺畅的方向发展。